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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泡病假”、虚开收入证明多拿误工费,不行!

2025-07-24 09:17:26 来源:工人日报

靠“泡病假”、虚开收入证明多拿误工费,不行!

判决显示,只要“住院”或出示《误工证明》就能“索要”误工费属误解

阅读提示

在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纠纷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一方都有可能因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以致收入受损。此时,劳动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误工费。

司法实践中,有人通过“泡病假”、虚开收入损失等行为夸大误工期或误工损失,也有人使用年休假冲抵病假。那么,在审理误工费纠纷时,法官会如何裁量?伤者该如何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是常见的赔偿项目之一。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其他侵权纠纷,受到人身伤害的一方都有可能因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以致收入受损。那么,在提起诉讼时如何主张误工费?应该怎么举证?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在因遭遇人身伤害主张误工费的部分案例中,存在一些伤者故意夸大误工期或误工损失的行为。审理法官表示,不会因为伤者受伤的事实而偏向伤者,放松裁判审查标准。

“泡病假”延长误工期,不行!

2024年6月28日,赵某驾驶小轿车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老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老刘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刘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老刘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自行转院回老家医院治疗,2024年10月7日出院,共计住院101日。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老刘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其中就误工费一项,老刘主张住院101日产生相应误工损失并提交住院病历为证。赵某对老刘误工期101日不予认可,认为老刘“小病大养”,称老刘早就已经痊愈,但迟迟不肯出院。

为查证老刘的住院治疗情况,法院要求老刘提交住院期间的完整病历材料。经审查,法院发现2024年8月27日出院病历记载老刘外伤已经痊愈;第二日转院后,医院并未为老刘开具实质性的诊疗项目,仅是针对老刘原有的糖尿病等内分泌问题进行养护调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老刘病历记载情况,可认定2024年8月27日老刘所受外伤已经痊愈,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10月7日住院就医与交通事故无关,故认定交通事故所致伤情的合理误工期为2024年6月28日至8月27日。

主审法官认为,误工期是指受伤后需要住院治疗以及居家休养的合理期间。法院会根据病休证明、病休医嘱等判断病休的合理性;如有必要,伤者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由法医根据具体伤情,给予合理的误工期建议。但不能就此认为,只要“住院”,住院期间就可以主张误工费。

该案中,老刘在外伤痊愈医嘱出院的情况下,继续住院治疗其原有的糖尿病等内分泌问题,试图通过此种方式延长误工期,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必然会给予否定性评价,因此对老刘“泡病假”期间的误工费,法院没有支持,该部分扩大的损失只能由老刘自行承担。

《误工证明》虚开收入损失,不算!

2023年9月,吴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与行人小李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吴某全责。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李将吴某诉至法院,主张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小李为证明误工费2万元,向法院提交了病历、医嘱以及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后病休2个月扣发工资2万元。吴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误工证明》虚开损失金额。

为查明小李的真实误工损失,法院要求小李补充提交受伤前及养伤期间的银行明细等证据。经比对,法院发现银行明细反映出的误工损失金额确实与《误工证明》的记载损失金额不一致。因此,法院没有采信《误工证明》所载内容,而是根据小李的收入受损情况判决吴某赔偿小李误工费8000元。

主审法官表示,仅凭《误工证明》主张误工费,往往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误工损失,最直接的证据不是《误工证明》而是工资发放记录。该案中,小李虽然提交了《误工证明》,但是法院仍然要求小李补充提交银行明细,就是为了查明小李真实的误工损失情况。

“伤者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等材料。伤者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可以提供自己近三年的收入情况证明,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劳务合同等。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法院有可能会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但如果受害者不能证明平时务工的持续性、稳定性以及连续性,那么法院有可能参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酌定收入标准,进而判决误工费。”海淀法院法官助理陈雅楠解释说。

年休假冲抵病假,照赔!

2022年8月12日,老周驾驶小轿车追尾曹某,造成曹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老周全责。事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曹某将老周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曹某主张误工期为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并提交住院病历、医嘱证明、考勤表及工资发放的银行明细为证。

老周及保险公司提出,曹某的考勤表及工资流水显示,8月份0缺勤、工资正常发放,9月至12月病假、工资确有部分减少,不同意支付8月份误工费,但同意依法核算9月至12月误工费。对此,曹某解释称,8月至10月一直住院治疗,有住院病历可以证明,因为8月住院期间使用年休假冲抵了病假,所以8月工资没有减少,正常发放;10月住院后遵医嘱卧床静养,有医嘱和复诊病历可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曹某住院事实、伤情及医嘱情况,8月份曹某确因交通事故受伤而离开工作岗位,实际上存在误工。虽8月份考勤全勤、工资没有减少,但不能否认误工事实;曹某使用年休假冲抵病假,并不意味着侵权人老周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因此,结合曹某平时收入情况,法院判决老曹及其保险公司向曹某支付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误工费3.6万元。

海淀法院法官助理申杨提醒:“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年休假冲抵病假,是伤者的自愿选择;用年休假冲抵病假,虽工资照常发放,但对伤者应享有的休假权益造成了损害,侵权人不能因此免除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工人日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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