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交通事故骗取医保基金,该罚!
医保基金作为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设立的专项基金,有着明确的使用规范。若发生事故后,应由肇事者承担的医疗费用,伤者却申请由医保基金支付,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2月20日下午,陈某甲驾驶电动车被江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后,左脚骨折受伤。陈某甲被送往福州A医院救治,后转至福州B医院治疗。2021年12月28日,陈某甲同其子陈某乙商议后,向医保中心进行外伤报备,报备时隐瞒陈某甲被他人撞伤的事实,谎称系自行摔伤住院,无第三方责任及赔偿。
2022年1月11日,陈某甲在福州B医院出院时,陈某乙使用陈某甲的医保卡刷卡结算,骗取国家医保统筹基金人民币41160.74元。
2022年春节前,陈某甲在公安机关与肇事者江某调解,获得江某赔偿款共计4.5万元。2022年7月13日,陈某乙至医保中心申请手工报销陈某甲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7日因外伤在福州A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发现异常,经核查发现陈某甲系因第三方责任交通事故受伤住院,遂不予报销,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6月1日,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陈某甲主动投案。2023年11月10日,陈某乙向医保中心退还外伤报销款人民币41160.74元。后经检察机关审查,因陈某甲、陈某乙犯罪行为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的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可免除刑事处罚,决定对陈某甲、陈某乙二人不予起诉,并由公安机关移送医保局建议依法行政处理。
福州市医保局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关于陈某甲、陈某乙诈骗一案违法问题移送函》后,因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及第八十八条规定,遂进行立案调查。经对陈某甲、陈某乙进行笔录询问,将案件呈报审批,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福州市医保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陈某甲、陈某乙申请听证,福州市医保局在听证后,经法制审核及两次集体讨论,做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某甲、陈某乙退回医保基金(已退还),并处骗取金额41160.74元的三点五倍罚款即144062.59元。陈某甲、陈某乙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陈某甲、陈某乙表示,对自身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异议,但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及家庭经济困难才犯下错误,并非故意而为,希望可以降低处罚费用。
庭审后,法官向陈某甲、陈某乙释明,其二人骗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案涉医保骗保行为发生在2022年1月,根据当时适用的《福州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超过2万元,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处骗取金额三点五倍罚款。故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依据正确。虽然理解陈某甲、陈某乙存在家庭困难,但家庭困难不符合《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中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规定的条件,故其诉求减少处罚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法官释法析理,陈某甲、陈某乙表示愿意承担自身错误行为带来的后果,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本案诉讼。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本案中,若由医疗保险基金替肇事者承担损失,不仅会使社会医保基金流失,还会降低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应在就医时应如实向医疗机构反映受伤原因,不能既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又隐瞒情况享受医保报销。若发生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以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还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仅要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还将面临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甚至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基金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国家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同时,亦有义务维护医疗保障基金持续健康发展。医保骗保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威胁医保基金的安全稳定,更会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作为公民,应秉持诚信原则,守好法律底线,不踩道德红线,主动学习医保政策,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和坚决防范医保骗保行为。
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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