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
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
福清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逞一时口舌之快,在微信朋友圈随意辱骂他人,是个人自由还是侵权行为?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女子林某因琐事与翁某发生激烈争吵后,越想越不甘,为泄私愤便通过微信朋友圈陆续发布含有翁某照片或标注翁某名字的聊天记录并配上辱骂文字。翁某因此事心情十分低落,失眠焦虑了一个多月。
在多次与林某协商无果后,翁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权,并在朋友圈上发表道歉公告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10000元精神抚慰金。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该案中, 林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翁某照片或标注有翁某名字的聊天记录,并用具有侮辱性的语言多次对翁某进行辱骂,贬损翁某的人格,客观上无法避免相关群众对翁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考虑到侵权行为给翁某的身心造成困扰和伤害,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痛苦,酌定林某赔偿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应立即停止侵犯翁某名誉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中所有相关侵权内容;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翁某进行赔礼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公告,为翁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告期限10天以上);林某应赔偿原告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官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也有法律边界。公民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一旦逾越了法律的边界和底线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王洋 林怡佳)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fazhijianshe_0801/45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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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福建长安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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