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拼团方式走私淫秽漫画牟利获刑
本报讯 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刘津宁 赵梅洁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走私淫秽物品案件。被告人李小美(化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组织拼团的方式跨境网购大量淫秽书刊,最终因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21年,李小美在浏览某社交媒体账号时,被一本国外的漫画吸引,于是留言询问购买渠道,很快便有网友回复称在某二次元代购网站(该网站已被依法关停)可以买到。恰逢该网站当时正在举办周年庆活动,李小美便下单购买了几本该作者的书。
下单时,高昂的国际邮费让她有些犹豫,但她发现网站有拼友功能,可通过拼团分摊运费,便尝试加入拼团。在拼团过程中,李小美觉得原团长处理订单不够可靠,又考虑到相较之下自己收书更为方便,于是便主动接过团长角色,开始频繁开团。
每次拼团成功后,案涉书籍先从国外邮寄至国内,在李小美收到包裹后,她会按照网站提供的订单信息分拣书籍,再通过国内快递寄给位于全国各地的成员。
后来,李小美每周都固定开一次团,单次团购量在30本至50本之间,向成员收取国际邮费和国内邮费时,李小美会从中赚取部分国际邮费差价。
通过这种方式,李小美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走私淫秽书刊2000余本,获利2万余元。2024年4月,北京海关缉私局民警在李小美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小美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淫秽书刊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李小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四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张勇庭后表示,李小美的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核心在于其明知所购漫画包含大量淫秽内容,仍通过互联网联络、分拣并组织邮寄,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传播。本案中,李小美主动承接团长职能,频繁组织拼团进口2000余本淫秽书刊,并从中赚取运费差价,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书刊”情形。
张勇指出,走私淫秽物品严重侵蚀社会道德风尚,诱发犯罪倾向,尤其是向青少年传递错误价值观,动摇社会公序良俗根基,必须依法严惩。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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