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奥特曼引发侵权之诉杭州法院审结一起涉AI平台案
漫画/高岳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滕腾
ChatGPT、DeepSeek……近年来,多个AI平台陆续问世,在网络上掀起一阵AI风暴。AI平台的日渐完善离不开大量语料、图片的“喂养”,由人工智能模型及其生成内容引发的法律问题成了必须面对的“成长的烦恼”。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涉AI平台案件。
平台兼具两重身份
奥特曼,作为家喻户晓的动漫IP,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以来,迅速风靡全国,成为一代又一代孩子们心中的偶像。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拥有奥特曼系列作品著作权独占授权,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是某AI平台的运营主体,平台用户能通过上传图片等方式利用该平台训练和分享奥特曼AI模型,并可再利用奥特曼AI模型生成与原告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
2024年2月,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合理费用。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时代,平台管理者与内容生产者的界限开始模糊。这也成了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有别于传统的网络内容提供行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行为和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等。”本案一审法官沙丽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创作行为需要用户提示予以激发,模型与用户之间的交叠增强,服务提供者对于生成的内容控制力降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属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回到案件本身,原告主张被告应作为内容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如不构成直接侵权,则对用户上传内容也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被告则主张其属于对用户上传内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调用第三方模型属于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属于“避风港”规则下的平台免责范围,即主张只对平台侵权内容承担“通知—删除”义务。
如何结合不同类型的大模型平台,明确作为应用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及过错认定规则,无先例可循。沙丽坦言:“这对我们司法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和全新挑战。”
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经比对,原告主张的被诉侵权图片系在涉案奥特曼权利作品的基础上结合文本提示做了简单修改,主要作用在于使图片的背景内容按照提示词的指令进行呈现,被诉侵权内容与权利作品在奥特曼人物形象、色彩搭配、服饰细节等方面具有较高相似度,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但要确认平台的侵权责任,这还远远不够。
据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通常具有4个重要阶段,分别是数据输入、数据训练、内容输出、内容使用。当前学术界对AI版权侵权争议的常见分析是将4个阶段合并在一起讨论,即认为模型不经过数据训练无法生成有意义的结果,因此数据训练和结果生成有因果关系,进而可以合并成一个法律行为整体评价。在此视角下,对任何一个环节的侵权判断都会影响全局。
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团队则主张对不同阶段区别处理。沙丽说:“这样能精准评价每个阶段,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提供清晰思路。”
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虽然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但数据输入端侵权训练素材由用户上传,在内容输出阶段侵权模型和侵权图片生成后亦由用户决定发布或分享,无证据证明被告与用户共同提供侵权作品,被告未直接实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
那么,被告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即被告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据了解,案件发生前,涉案平台“叠加模型LoRA”等栏目中存在多个奥特曼LoRA模型,用户可自行选用,叠加使用奥特曼LoRA模型后,涉案AI平台可以稳定输出带有奥特曼角色形象特征的图片。
沙丽介绍:“由于技术的便捷性,用户生成并发布的图片和LoRA模型可被其他用户反复使用,其引发侵权扩散后果的态势已相当明显。被告应当就相关侵权内容的生成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并应预见到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综合考量被告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平台营利模式以及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等因素,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行为。
分类施策实现平衡
2024年9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其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已生成并发布的涉案奥特曼图片、奥特曼LoRA模型,停止提供相关奥特曼LoRA模型的发布和应用服务,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等;其二,被告判赔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024年10月,原告上诉至杭州中院。原告认为,除一审认定涉案侵权图片外,涉案平台上还存在着大量与奥特曼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实际上又存在一定区别的模型与作品,对于这部分难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大量模型与作品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二审的焦点集中在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中院同样分阶段分析,从数据输入和数据训练阶段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来源不仅有平台自己输入的训练数据库,还有平台在服务用户过程中,由用户输入的数据。当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由用户参与训练的模型服务时,有来自全球各地的海量用户对模型进行数据“投喂”,这些数据的合法性和版权状态可能各不相同。
“在此情况下,若严格要求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输入端的每一份数据进行逐一审查和验证,既不具有可行性,也与其法律属性不相适应,无疑会加重开发监管负担,势必阻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因此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其身份及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该案二审承办人、杭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吴媛媛分析说。
杭州中院的法官们还有更深的考量。杭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江桥说:“从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于大模型的数据输入、数据训练行为的侵权认定,宜采取相对宽松包容的认定标准,对大模型的生成内容输出、生成内容使用行为的侵权认定,则宜采取相对从严的认定标准,通过分类施策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平衡。”
近日,杭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治日报)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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