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实施意见对行政检查作出系统规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正式发布。
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低效检查等突出问题,《实施意见》从检查主体和人员、计划制定和实施、检查程序和标准、结果反馈和应用等多个方面,对北京全市各级机关实施行政检查作出了全面、系统规范。
北京市司法局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意见》进行全面解读。
明确检查主体
据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卫东介绍,《实施意见》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主体乱”问题,特别明确只有3类主体可以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即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明确禁止各类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同时,明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行业商会、协会等组织不属于行政检查主体,也不能实施行政检查。
张卫东透露,按照《实施意见》,北京全市正在组织各级部门开展行政检查主体的审核及公布工作,今后企业遇到入企检查,可以在各区政府、各市级部门门户网站的“行政执法公示”栏目,核实相关单位是否属于行政检查主体,如不属于,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实施意见》还规定,只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或人民警察证件的人员可以入企实施行政检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也没有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入企实施行政检查。
对此,北京市应急局法制处处长戴贺霞介绍说,此前,市应急局已全部收回了市安委办为街道乡镇城市协管员制发的“检查证”及相关标识,街道乡镇城市协管员不再单独入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今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检查必须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城市协管员、技术检查员等只能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入企开展执法辅助工作。
控制检查频次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随意检查和重复扰企问题,《实施意见》主要从3个方面进行了规范。首先就是强化了计划统筹,要求各行政检查主体每年3月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年度检查计划,并由市、区政府对年度入企检查总量和检查频次上限进行控制。
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处处长林影介绍,按照“总量控制”要求,全市各区及40个市级执法机关全部按照统一标准完成了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编制工作,将“可计划的各类行政检查”纳入计划管理,明确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杜绝随意检查。与此同时,要求全部检查、访企行为须先扫描“企业码”后方可开展,通过“扫码报到、亮码通知、照单检查”,实现行政检查全程留痕可溯。同时,系统还会自动对重复检查、低效检查进行提示阻断,从而推动全市行政检查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扫码报到、亮码通知、照单检查”制度也被写入了《实施意见》中。张卫东介绍,根据《实施意见》,所有入企检查必须纳入北京市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统一通过系统生成检查码。检查人员入企检查时,除严格执行扫码要求外,还必须主动出示检查码并按照对应的检查单实施检查。
《实施意见》还进一步优化了检查的组织形式,要求积极采取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监管。在北京市海淀区,非现场监管改革正不断走向深入。海淀区司法局副局长刘京海告诉记者,海淀区目前已经整合了消防支队的智慧消防应用平台、文旅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系统、住建委建设过程智慧监管平台等21个区级非现场监管系统,在全区开展非现场检查15.9万次,占比65.12%,非现场检查问题发现率达到17.69%。通过技术赋能革新,让“无事不扰”成为可能。
不仅仅是海淀区,北京“无感监管”正覆盖更多行业和领域。“全市49个部门充分运用视频AI巡查、数据比对、远程检查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变‘巡街式’‘拉网式’监管为非接触式智慧监管,有效降低了企业备查成本。”林影说,截至目前,全市非现场检查量占比已提升至42%。
推行无事不扰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守法守信企业的保护,《实施意见》还对企业关心的部分问题做出了回应,其中包括明确了在巩固深化“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建设的基础上,继续推行“无事不扰”企业清单等措施。
据了解,为了给合规企业松绑减负,北京市以信用风险分级分类评价结果为基础,已将23万家企业纳入“无事不扰”清单,超过全市企业总量的10%。对清单内企业,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检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最大限度减少现场检查。今年纳入清单企业的非现场检查量占比已提升至77%,为企业减负效果明显。与之相配套,还加强了“无事不扰”清单动态的管理,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守信承诺、涉及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形,将被移出清单并加强监管。目前,已有3023户企业被移出清单并加强监管,助力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据悉,接下来,北京市将持续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让更多企业熟悉政策、掌握政策,同时扎实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各项任务,着力破解改革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推动各部门持续优化监管方式,为经营主体安心发展、放心经营保驾护航。(本报记者 黄洁)
本文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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