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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高巍马秀娟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谈醉驾精准打击精准打击初显成效适法统一确保公正

2025-03-05 08:36: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高巍代表

马秀娟代表

皮剑龙委员
  为了应对醉驾入刑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如今,《意见》已实施一年有余,效果如何?还有哪些问题需引起注意?全国两会期间,记者采访了部分代表委员。
  重新界定入罪标准明确罪与非罪
  《意见》重申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同时明确“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又在第十二条中明确了五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如无从重处理的情节,不再按犯罪处理。这意味着原先只要醉酒驾驶就构成犯罪的状况被改变,“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入罪标准被确立。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巍告诉记者,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种指导性与补充性的关系。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一般条款、总括性规定可以语境性适用于整个刑法分则。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就属于我国刑法总则中的总括性规定,是对犯罪概念和犯罪本质进行的正反两方面的界定。因此,在解释和适用分则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时,其中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条文也应当在刑法第十三条的总括性规定之下理解。高巍指出:“‘两高两部’出台的《意见》,是对我国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范性质、规范地位、规范功能的澄清与应用,保障了我国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本质和成立条件在具体犯罪认定中的指导和填补作用。”
  “《意见》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的重新界定,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次重要进步。它既体现了法律的科学性和人性化,又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高度评价《意见》对醉驾入罪标准的界定,认为这一调整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避免了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过度刑事化。
  皮剑龙指出:“尽管《意见》的调整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需注意防止公众对《意见》的调整产生误解,误认为醉驾行为被放宽,需加强普法宣传,特别是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向公众普及醉驾的法律后果和危害性。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公开宣传,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他还指出,在《意见》实施过程中,仍需加强监督和配套措施,确保法律效果的最大化。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2024年,全国法院一审新收危险驾驶罪案件275545件(其中99%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同比下降17.1%。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30.3万人,同比下降42.3%。
  “这表明,《意见》的实施有效减少了轻微醉驾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这不仅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也使司法资源能够更集中于打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皮剑龙告诉记者。
  明确从宽从严情节做到罚当其罪
  《意见》同时明确了从宽、从严处罚和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比如,规定了对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驾的等十五种情形予以从重处理;也规定了自首、坦白、主动赔偿、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的情节;同时规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等十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对此,高巍指出:“这体现了立足个案实现司法正义的理念,特别是体现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和不同情形不同对待的刑罚个别化观念。”
  皮剑龙则表示,这些规定表明《意见》并非放松对醉驾行为的打击,而是通过区别对待,引导公众更加理性地认识醉驾的危害性。他还指出,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需要进一步明确。建议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既不重叠也不遗漏。他建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案件处理的连贯性。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驾驶员马秀娟安全行车二十余年来,始终把确保乘客安全放在首位,她赞同对醉驾行为进行精准打击。她告诉记者:“人民法院严格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理醉驾案件时既避免了机械执法,又兼顾了司法温度。”
  协力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公平公正
  《意见》实施后,如何在实务中统一法律适用随之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
  为了统一《意见》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随即下发贯彻落实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法院必须废除醉驾地方性标准,不得自行制定新标准,不得自行解释《意见》的兜底性条文,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同时举行专题培训19次,充分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机关刊物加强审判指导,确保执行层面裁判尺度统一。目前,已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发布醉驾案例52个,在法答网上解答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办理中的相关疑问17条。同时,联合醉驾治理专班成员单位,对各地在执行《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及时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向地方反馈,规范和指导基层按照统一标准办案。此外,记者了解到,为了规范和指导基层进一步统一醉驾案件办案标准,“两高两部”共同编撰了《醉酒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手册》,目前已基本完成统稿。
  对此,皮剑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有效避免了地方执法和司法中的‘各自为政’现象,确保了《意见》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这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
  皮剑龙同时建议,要进一步扩大专题培训的覆盖面,特别是针对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官,确保他们能够充分理解《意见》的精神和具体适用规则;进一步细化案例分类,便于法官快速查找和参考。同时,定期更新案例库,纳入更多具有代表性的新类型案例,确保案例库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此外,皮剑龙还建议,在醉驾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认定中,要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证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
  (记者屠少萌)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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