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陵:推行案件监督移送告知制度 规范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监督
本报讯(卢金增/通讯员王栋 李鹏)“双方自愿和解,且被害人对伤害行为表示谅解,检察机关决定对王建国作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和谐要求,我们表示赞成。”近日,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陈宪成在一起交通肇事案的不起诉决定检察宣告现场发表意见。
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王建国驾驶农用三轮车与张某、刘某和杨某相撞,杨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王建国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王建国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该院在决定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后,启动检察宣告程序,其中一个环节是制作《案件监督移送告知书》,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今年以来,乐陵市检察院创新和规范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检察工作方式和程序,制定了《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移送告知制度》,规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各派驻乡镇检察室对办理的自侦案件以及举报人、申诉人提出人民监督员监督申请的案件,统一填写《案件监督移送告知书》,并在提出拟处理意见之日起3日内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组织人员参与监督。
《案件监督移送告知制度》详细规定了需移送的不同情形的监督案件,并就运行程序作出说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所承办案件,具有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三种情形之一的,控告申诉部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举报人、申诉人提出人民监督员监督申请的案件,以及业务部门开展的检察宣告,均需将拟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评议的准备。
今年4月,该院自侦部门按照《案件监督移送告知制度》,主动提请人民监督员对一起拟撤销案件进行监督,3名人民监督员及时、规范参与了案件撤销的监督环节。
乐陵市检察院检察长尹国岭说:“《案件监督移送告知制度》弥补了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的时间‘误差’,纠正了过往想起来才联络,忘记了就算了的问题,有效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让检察权运行更加‘阳光’。”截至目前,该院通过该制度运行共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检察宣告11次,参与监督撤销案件1次,收到了良好效果。
(原标题:山东乐陵推行案件监督移送告知制度 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不再可有可无)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卢金增 王栋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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