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校园周边售卖4元过期零食 被判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在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8个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进一步震慑涉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值得关注的是,其中一起案例为学生家长起诉校园周边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等民事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涉案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4元,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处其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最高法明确表示,校园周边超市向学生或家长销售过期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2025年4月22日,颜某在接未成年子女放学时,在学校附近某超市花费4元为子女购得零食1袋。食品包装上记载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颜某发现自己买到了过期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赔偿未果,遂起诉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颜某,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按价款十倍计算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应按1000元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某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另赔偿颜某1000元。
中小学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判别力较弱、维权意识相对淡薄、维权能力不足,即使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无食品”也不能准确判别,甚至没有判别的意识,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易受害群体”。
最高法表示,此案系学生家长购买食品后发现过期索赔被拒才提起诉讼,虽然学生家长只购买了4元零食,但审理法院依照惩罚性赔偿金最低为1000元的规定,判决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让违法经营者得不偿失。
该判决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惩治作用,提高违法成本,有力震慑在校园周边向学生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有利于营造学生安全、家长放心的消费环境。(记者 孙满桃)
本文来源:光明网作者:孙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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