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绝和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构成条件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是航天设备的军事采购制度。军事定购是军队依据国防需求,向军工厂家或其他相关企业定制武器装备和军需物资的过程。这项制度能确保部队拥有充足的武器装备及物资供应,满足国防所需。(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实际运作中包含了战时拒绝或故意拖延军事订单的严重行为。而所谓军事订购,即军队根据国家安全利益需求,按照法令规定,与有意或已形成的生产、提供国防产品合约的市场主体间进行的交易行为。这种行为的标的物即本罪所涵盖的生产、供给之物,亦称为军事定购。军事定购不仅包括例如军用卫星、飞机、坦克、大炮、卡车和装甲车辆等武器装备的采购,也包涵军队作战、训练、工程、科学研究、后勤、医疗救助等方面所需的物资采买,以及用于军事用途如各类建筑、场地、设备等的军事设施用品的采购。只有在战争时期所实施的拒绝或延缓军事订购的行为才符合本罪的要件。若非战时环境下,即使存在上述行为,也不构成此罪名。这是本罪时间上的必要要求,缺一不可。至于战时定义,请详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文案,此处就不再详述了。依据本法规则,只有情节恶劣的拒绝、延误军事订购的情况方能构成本罪,尚未达到严重程度者,即使采取拒绝、延误的行为,也不得以此罪名判处刑罚。所谓的情节恶劣,通常指屡次拒绝或延误的行为;拒绝、延误大规模军事订购的情况;因该类行为引发诸如错过战场时机,影响重要军事任务的完成,导致战斗或战役失败,造成损失等后果的行为;等等。(三)犯罪主体。本罪仅限于具备法定资质的军事采购企业及其直接负责人、管理者和其他责任人。(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原因是故意为之。若非出于故意,而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订货,或因不可抗力及特殊困难导致订单延误,均不构成犯罪。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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