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上海市浦东新区唐某某与邵某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0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村民邵某某跟同村村民唐某某协商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自愿调换0.5亩耕地,但没有办理土地权属变更。之后,唐某某将调换来的0.5亩土地用于修自建房,而邵某某对换来的0.5亩土地一直耕种至今。
2021年7月,沪通铁路项目工程开始规划修建,在前期征收土地时,唐某某家有210平方米的土地被划在征收红线内,刚好全部在其与邵某某家对换的0.5亩土地范围内。唐某某提出,虽然土地已经对换了,但土地产权证还是他的,他们只是对换了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还是自己的,那征地补偿款就应该赔偿给他。唐某某与邵某某为两块调换了20年的土地争执不停,双方自行协商了好几次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防止事态扩大,2021年8月某日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动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一方面实地查看土地 ,走访本地村民,找到当事人的邻居了解双方纠纷根源,摸清事实的来龙去脉。另一方面迅速查找相关法律规定,耐心、细致给双方做释法明理的思想工作。
经过对案件事实的了解,调解员分析出本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村民之间私下互换土地是否有效;现在对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款应该如何分配。
首先需要明确农村土地互换的程序。关于土地交换的定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交换需要向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备案,可以向国土部门申请登记,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互换只能在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唐某某与邵某某之间为各自的需要、生活的方便将承包地进行互换耕种,是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土地,双方之间的土地流转遵循了自愿、平等的原则,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共同遵循,双方口头约定的耕地互换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土地互换未经发包方备案不影响互换协议有效。在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互换往往未报村委会或村集体组织备案,但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未经备案并不影响互换合同在双方之间生效。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除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的特殊情形外,本案这种常见的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由此可见,承包土地互换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对外公示和备查的作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此外,按照农村习俗,互换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互换事实已实际发生,则互换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在唐某某仅以土地互换未报备案为由,主张当初的互换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土地互换后产生的征地补偿款应当归新的土地经营者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邵某某现在该土地上耕种了农作物,属于青苗的实际投入人,同时还搭建了几间草皮房子,属于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相关征地补偿应该归邵某某所有。
在明晰了上述法律规定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首先从法律角度向双方阐述了相关规定,然后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安抚好双方当事人情绪,指出远亲不如近邻,当初双方能和和气气地达成互换土地意愿,现在也应该一团和气地来解决问题。调解员鼓励双方,既然选择进行调解,双方就需要控制情绪,各让一步,理性协商解决问题。最后,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双方满意地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一场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在村调委会的组织下,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邵某某同意一次性从征地补偿款中分配3000元补偿给唐某某;
2.唐某某同意将征地补偿款交由调委员会保管,待补偿款下拨后,由调委会的调解员当面分配;
3.为避免双方今后再次发生纠纷,该调解协议由2位村民参与见证;
4.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村委会整理装订并报送司法所登记备案。
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又重新握手言和,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经过调解员的努力,达到了村民之间矛盾不上交,矛盾不出村,矛盾就地解决的目的,当事双方都非常满意。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快速疏导稳定当事双方情绪,面对当事人的质疑,积极引导当事人以法律规定为基本遵循,避免双方的对抗情绪,从而确立了纠纷责任、处理纠纷案件的必要条件和依据。调解员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综合运用法学、心理学、伦理学、风俗习惯、邻里关系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引导双方通过理性协商来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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