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让食品保质期容易找不用算
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这样的烦心事: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难找,找到了生产日期,还要找保质期,计算后才知道是否过期。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将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同步实施,解决消费者关于食品标签的烦恼。就消费者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食品标识,当前存在哪些问题?
答:食品标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成分、特征等信息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事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一般来说,预包装食品上的食品标识被称为食品标签,而散装食品的食品标识一般以标示牌的形式显示出来。
近年来,消费者对部分食品标识标注不规范、不准确、不清晰,尤其是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反映强烈。随着新品种、新业态不断涌现,消费者高质量食品需求不断增长,对清晰识读食品标识的需求越来越高。
问:此次发布的《标识办法》与去年3月发布的《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什么关系?
答:去年发布的《公告》,从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位置、字号大小、字体颜色、年月日顺序等8个方面引导食品企业进行优化改进,让标签内容清晰醒目。《标识办法》在《公告》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将切实可行的鼓励性措施转化为强制性要求,更有效解决食品标签存在的问题。
《标识办法》在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在规章权限内规定对食品标识不规范等行为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可以对违规对象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问:如何解决食品标签上日期“找不到”的问题?
答:《标识办法》从食品日期标注的位置入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若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清晰准确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
问:如何解决食品标签上日期“看不清”的问题?
答:《标识办法》从食品日期标注的颜色对比和字体大小入手,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采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其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要求从目前的1.8毫米整体提升至3.0毫米,对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足35平方厘米的则要求字体高度不小于2.0毫米。
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标签字体大小,《标识办法》还整体提升了标签字体大小要求,在现行预包装食品标注字体最小高度1.8毫米的基础上,根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分层次提升字体大小要求,其中,包装最大表面面积超150平方厘米的,字体高度一般不小于2.0毫米;最大表面面积超400平方厘米的,字体高度一般不小于2.5毫米。
问:如何解决食品标签上保质期“不易算”的问题?
答:《标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从保质期标注的方式入手,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直接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消费者可以直接知晓食品的可食用期限,无需消费者另行计算。
问:对食品标签还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办法》强调食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规定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全部来自该畜禽肉或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两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如,使用牛肉、猪肉两种原料制作肉丸,不得以“牛肉丸”作为食品名称。
问:食品标签上有没有不允许标注的内容?
答:《标识办法》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问:很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食品,网络食品销售标识有什么要求?
答:《标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特殊食品产品注册或备案信息等食品标签信息。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食品标识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记者 林丽鹂)
本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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