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解读——诬告陷害罪
在探讨高颂希等四人的举报行为是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即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该法条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罪的构成要件为:
1. 从客体上看,要求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 从客观上看,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该构成要件中有三项需要注意: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
3. 从主体上看,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
从主观上看,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诬告陷害罪主观构成要件中,必须具备举报主观恶意的证据标准,举报人如果不是恶意举报,则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刑法明文将“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行为列为出罪依据。其实质就是对欠缺主观恶意的虽举报不实,将并不存在有意进行虚构、捏造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论处,从而才能不形成法律上相互矛盾的悖论。这样规定是为了正确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关新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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