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加强涉企信用惩戒执法司法监督助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检察机关加强涉企信用惩戒执法司法监督 助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并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新的部署。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检察职责中,对地方涉企信用惩戒适用中存在的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进行监督,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社会信用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366件,其中,办理行政机关信用惩戒不当案件557件、失信违约案件260件,办理法院信用惩戒措施不当案件549件,帮助涉案企业及时修复信用,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一是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部分行政机关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及时、不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等情形。涉企信用修复主要存在部分行政机关失信行为公示信息归集不规范、信息修复告知不及时等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被执行行政行为的同时,同步审查行政机关所作列入、移出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合法性,加大对信用惩戒措施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某行政机关将罚款仅3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三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在政务平台公示,存在不当惩戒情形。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手段,对该政务平台上涉企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数据摸排、比对,发现2023年以来收录的1975条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系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收录的2487条信息罚款数额在500元以下,但均设置三年最长公示期,属于错误或不当公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及时恢复涉案企业信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又如2023年5月,一公司被行政机关以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为由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在经允许后补充申报了2021、2022年年报,并补缴税款和罚款。同年10月,该行政机关又执行5月对该公司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其标注为“吊销”状态。后该公司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寻求帮助诉讼维权,检察机关协同相关部门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联席会议,妥善化解争议,助力企业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二是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纳入或未及时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错列企业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有的是被执行人被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法院已经执行完毕,但未及时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导致被执行人不良信用记录持续存在。如某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包含工人工资在内的35万元工程款,由乙公司雇佣袁某强组织施工。后因袁某强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10名农民工到行政机关投诉甲公司。甲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已支付工程款的证据,相关行政机关在未全面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出行受限且甲公司不能向银行贷款。甲公司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建议行政机关撤销处罚决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由甲公司代为支付剩余农民工工资后向乙公司追偿。2025年3月,甲公司代为支付了剩余农民工工资2.5万余元。行政机关撤销罚款处罚,法院依法将对该公司的失信限高措施予以屏蔽、撤销,甲公司及时摆脱了信用“黑名单”,得以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在执行转破产案件中,存在部分执行终结后未依法恢复企业信用等不正确适用信用惩戒措施情形。一些适用破产程序的案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终结执行,或者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企业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被错误限制高消费等,影响司法公信力。如检察机关在开展涉企行政执行案件信用惩戒措施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某地某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业相继被裁定宣告破产后,仍有5家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2025年2月,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终结上述执行程序,解除违法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积极推动法院开展涉企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帮助企业修复信用、纾困解难,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对重振经营主体信心、激发创新和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提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体要依法经营、守护企业信用;如被错误列入失信对象,或到期应被终止失信公示等问题,有权申请信用修复,有关部门应履行信用修复告知义务并及时删除失信公示信息,修复企业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加强涉企信用惩戒执法司法监督,联合法院、行政机关建立社会信用惩戒与信息修复衔接机制,促进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本文来源:中国检查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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