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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追凶罪恶不能漂白

2025-04-22 12:37:50 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邹星宇

近日,电视剧《漂白》收官。剧中,刑警队长彭兆林因错过擦身而过的犯罪嫌疑人,在自责中踏上千里缉凶征程。而侥幸逃脱的犯罪嫌疑人则在残杀多名年轻女孩后,突然销声匿迹,“漂白”身份过起了安居乐业的日子。十年追凶路漫漫,正义绝不缺席。本期【追剧学法】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保良律师解读《漂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场景一:2002年冬,刑警队长彭兆林接到报案,在某居民楼下水道中发现了人类尸体碎块。警方搜查犯罪现场后,锁定了以邓立钢为首的4名犯罪嫌疑人。追捕过程中,邓立钢驾驶货车故意挤撞警车,导致车上的两名警察重伤。被追捕时袭击警察,构成何罪?

剧中,邓立钢在被追捕时开车撞警车并导致警察重伤的行为,可能构成袭警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邓立钢驾驶货车将警车撞击到石墩之上,致使整个警车严重变形,造成两名民警重伤,其暴力程度和危害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此,邓立钢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未遂)。

场景二:高中生甄珍因为同校男生送了一个小挂件,被其他女生嫉妒,遭遇了校园霸凌。无奈之下,甄珍选择反击,用啤酒瓶打伤了对方一名女生的脑袋。遭遇霸凌时进行反击,需要负责吗?

遭遇霸凌时进行反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取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必要限度,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防卫过当或不构成正当防卫,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指出,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剧中,甄珍作为被霸凌方,为制止对方的霸凌行为,情急之下使用对方拿来的啤酒瓶砸向霸凌者,一般认为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

场景三:邓立钢等4人主要选择女性为作案对象,利用诱骗和暴力手段进行绑架后,再抢劫其财物、向其家人威胁勒索赎金,一旦钱款到账便立即实施暴力,将尸体肢解并销毁痕迹。如此行为,将面临什么刑责?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剧中,四人团伙绑架后杀害并碎尸的行为属于极其残忍的犯罪手段,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团伙成员均构成绑架罪,主要成员可能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场景四:面对警察的追捕,邓立钢等人逃往外省后,伪造了身份甚至重新上了户口,隐秘地生活着。“漂白”身份,有何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身份或使用虚假材料重新上户口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漂白”身份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会被视为抗拒司法、逃避侦查的恶劣情节,在量刑时可能被从重处罚。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参与协助犯罪团伙“漂白”身份,如违规办理户口、伪造身份信息等,将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如果非公安人员参与协助伪造身份信息、办理虚假户口等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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