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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具有天津标识度的法律援助品牌

2025-04-22 12:37:47 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

《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修订施行

打造具有天津标识度的法律援助品牌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瑞恒

法律援助工作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新修订的《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是自2004年《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由原来的15条扩充为42条。”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规定》明确基本原则、明晰工作职责,扩大援助范围、完善流程机制,细化便民举措、加强质量监管,为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责任明晰 形成合力

关于法律援助的概念,《规定》明确提出法律援助是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明晰职责定位是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组织保障。”天津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一处处长李明介绍,《规定》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同时,明确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健全服务管理、信息公开、投诉查处等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市和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不仅如此,《规定》还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针对律师协会和其他相关部门,《规定》要求律师协会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明确本市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拓宽范围 彰显温度

明确法律援助覆盖范围,增加制度供给力,是“兜”住有援助需要的群体的应有之义,也是《规定》修订后的一个显著特点。

基于此,《规定》明确涉及民事、行政领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规定“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等九类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中,在衔接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将“请求产品质量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因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伪劣生产资料,导致农业生产经济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纳入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针对一些特定情形,天津在修订《规定》时规范了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范围。《规定》明确“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其中,在衔接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将“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的情形,纳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范围。

《规定》同时明确,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等六类情形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规定》明确涉及刑事领域通知辩护的范围,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等六类情形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规定》还明确了窗口、电话、网络、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便利。”李明介绍说,目的就是让符合条件的人民群众获得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强化监督 提高质量

加强法律援助监督,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为此,《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质量考核方式,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评价机制,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机制,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可以采取庭审旁听、案卷检查、意见征询、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价。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调动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规定》强调法律援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对任何干涉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拒绝,并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和报告。对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提出控告。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对于受援人的权利,《规定》明确提出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天津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军认为,要进一步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机制、创新便民利民服务举措、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持续优化法律援助服务供给。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法律援助质量监管融入案件办理、结案归档、补贴发放、投诉处理等各环节,加强全流程监管,将常态化的第三方评估工作落实到位,探索将案件补贴与案卷质量挂钩,切实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李军表示,未来要持续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供给,打造具有天津标识度的法律援助品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文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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