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企商务招待赠送的纪念品不得超600元
近期,广州市从进一步优化政商关系入手,印发实施《广州市政商交往若干场景行为指引及答疑(第一批)》。
公职人员和企业家交往,能不能一起吃饭?开展涉企服务活动,能不能乘坐企业车辆?政府招商引资,能不能和企业互赠纪念礼品?近日,随着系列答疑文章的刊发,《指引》的部分内容正陆续公开。
例如,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可赠送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的纪念品,礼品种类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可以为非特定企业的本地特色产品、名优产品、滞销农产品等开展直播带货、产品推介、媒体宣传等活动。
据《广州日报》此前报道,结合“干部作风大转变,营商环境大提升”专项行动,广州以市党廉办名义出台《指引》,旨在推动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指引》围绕招商引资和涉企服务、接待就餐、交通用车、差旅住宿、礼品捐赠、对外交流等6个方面18类政商交往高频场景,构建了“全景式”政商交往行为指南,对在坚持亲清统一原则基础上的政商交往给予有力支持和保护。
其中,针对公职人员去外地出差都会遇到的“差旅住宿”问题,《指引》分门别类给出了详细解答,并清晰直观列出可以开展事项、禁止事项,为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指明方向,划出“红线”。
该领域可以开展事项包括:
1.因工作需要或组织方统一安排住宿的,可以与企业人员在同一家酒店住宿,也可以由企业协助安排住宿,按照规定标准及时结清费用;
2.到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开展涉企服务活动和重大商务活动,可在旺季按照一定比例适当上浮住宿费限额标准;
3.参加重大外事活动、国际论坛、企业家峰会等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参会人员统一入住的酒店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应事前请示报告、严格审批把关,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入住相应酒店。
禁止事项包括:
1.不得违规由企业支付应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差旅费用;
2.不得安排或入住高档套房;
3.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用。
企业赠送的礼品,哪些能收,哪些不可收?回礼又有什么讲究?对此,《指引》围绕“礼品捐赠”主题专设章节给出详细指引,为公职人员服务企业过程中涉及的互赠礼品行为划出“红线”,厘定“可为”与“不可为”界限。
其中,可以开展事项包括: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活动,可以接受明显非贵重的企业宣传品、文创产品;
2.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可赠送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的纪念品,礼品种类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
3.教育、医疗、科研机构等可以通过设立基金会等方式接受企业、个人或政府的资金、物资等帮扶支持,基金会等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和捐赠、帮扶约定的原则范围,用以奖励在教学科研、医疗事业发展、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得用于发放日常津贴补贴;
4.党政机关一般不赠送礼品,在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下确需赠送纪念品的,经批准可以单位名义向企业赠送具有广州特色、代表城市文化的纪念品,在外事活动中赠送纪念品参照外事相关规定办理;
5.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对价值不大、不便退回且难以存放的物品,在履行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可以适当方式处理。
禁止事项有:
1.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2.不得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3.不得向企业索要任何礼品、礼金等财物。
此外,《指引》围绕“招商引资和涉企服务”主题专设篇章,聚焦政商交往中“什么可以为”“什么谨慎为”“什么不可为”,列出“可以开展事项、禁止事项”正负面清单,明晰党员干部在招商引资和涉企服务方面的“安全区”和“雷区”,在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同企业光明磊落交往的同时,也划清“底线”和“红线”。
可以开展事项共12类:
1.可以邀请本地企业参加赴外地的招商洽谈、调研考察、政策宣介、技术交流、人才引进等活动;
2.可以赴外地企业参观调研,邀请企业参加座谈会、恳谈会、茶叙等;
3.可以邀请外地企业到本地开展回访和实地考察,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待;
4.可以受邀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经贸交流和企业上市、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落成等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公开活动;
5.可以为非特定企业的本地特色产品、名优产品、滞销农产品等开展直播带货、产品推介、媒体宣传等活动;
6.可以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7.可以通过挂点联系、调查研究、现场办公等方式开展招商安商稳商活动;
8.可以在争取重大项目、获得金融支持、落实扶持政策、加快审批办理、开展供需对接、追讨拖欠账款和执行款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必要帮助;
9.可以通过采纳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信访反映诉求等方式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10.可以在办公场所接待企业人员来访,可以设置公开电话热线或邮箱接受企业来电来信反映意见诉求;
11.经批准可以到企业开展培训授课、政策宣讲;
12.统战、外事、工商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参加商会、行业协会、外商、侨商、港澳台企业等举办的联谊会、年会、团拜会等活动。
禁止事项则包括:
1.一般不参加企业节庆、庆典、庆功宴等内部仪式性庆祝活动,不得为特定企业产品的市场经营活动站台;
2.不得因为联系服务企业获取不当利益回报;
3.不得超出法律法规授权对企业开展执法活动或利用审批、执法、监管等权力对企业进行吃拿卡要;
4.不得无故对企业来电或来访约访不答不见,不得对企业反映诉求置之不理。
本文来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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