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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促进司法拍卖房屋规范执行

2024-08-09 12:55:14 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对外事务办公室宋洋溢章靖衔图

  中新网8月9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司法拍卖房屋作为财产处置变现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合法财产权益。检察办案发现,当前个别司法拍卖房屋活动存在“雷区”,需要高度警惕并提前做好防范。

  一、竞买人恶意串通、低价竞买破坏司法拍卖秩序。有的竞买人为以较低价格竞得拍卖房屋,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产权人或其他竞买人的利益。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某饮用水公司与某物资公司均报名参加司法拍卖。拍卖当天,某饮用水公司提出补偿某物资公司100万元,劝其退出拍卖,某物资公司同意。最后,某饮用水公司以1217万元起拍价成功竞拍案涉房屋。检察机关收到相关线索后,经调查核实,以两公司恶意串通低价竞拍为由,建议法院重新拍卖。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重新组织司法拍卖,案涉房屋最终以2493万元的价格成交,有效保护了房屋产权人、债权人等合法权益。

  二、被执行人虚构租赁关系妨碍拍卖以逃避债务。近年来,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阻碍执行,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倒签合同、混合打款、虚假诉讼等手段,捏造虚假租赁关系,约定较长的租赁期限并提前收取租金,阻碍房屋拍卖的正常进行。如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拍卖房产存在“租赁期限10年以上”“租金一次性支付”等异常情形。检察机关查明,被执行人娄某与涉案房屋承租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虚假租赁协议、伪造租金支付流水等方式,捏造租赁关系,且娄某借用案外人名义参与竞拍,企图继续控制使用涉案房屋。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并向公安机关移送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娄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涉案房屋被依法处置。

  三、税费数额不明确易引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实践中,有的法院在拍卖时事先提醒“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有的则标注“过户涉及的相关税费,请各竞买人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有的竞买人拍卖前未详细了解涉案房屋税费及负担情况,拍卖后面对超出预期的税费又心生悔意,导致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如某农商支行与某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依法对某建筑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予以司法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声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陈某以1487.6万元价格竞得,后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税务局告知应缴纳税费800余万元。陈某以交易税费过高为由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对税费数额存在重大误解,依照相关规定裁定撤销拍卖。

  四、涉案房屋腾退难影响买受人使用。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重申该要求。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法依规腾退房屋面临许多难题,有时竞买人不得不延期收房。如一起申请交付司法拍卖房屋执行监督案,谢某在某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以421.3万元竞得涉案房屋,但居住该房屋的第三人季某宏以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为由拒绝搬离。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涉案房屋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促成谢某与季某宏达成和解协议,季某宏主动搬离案涉房屋。

  结合监督办案,检察机关提示:参与竞买司法拍卖房屋时,应事先了解相关流程和手续,详读公示信息,全面知悉房屋存在的各类风险,在理性预算、知悉风险、了解规则的前提下参加竞买。

[ 责编:孙满桃 ]

本文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对外事务办公室宋洋溢章靖衔图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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