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钱托人找名医看病未成能否诉请返还介绍费
安徽省巢湖市一男子花钱托熟人找上海知名医生看病,却被安排实习医生为其治疗,该男子起诉要求退回“介绍费”。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双方行为扰乱医疗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1万元。
李某因患病想到上海市某著名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通过朋友介绍,李某与王某于2020年6月相识,李某请求王某为其至上海某著名医疗机构治疗提供帮忙,于同年7月向王某指定的账户转款2万元“介绍费”。随后,在王某的介绍下,李某成功预约至该医疗机构张医生处就诊。然而,实际诊疗过程中是由张医生安排实习医生为李某进行治疗。
李某认为,王某未能确保其直接接受张医生诊疗,而是由实习医生替代,致使其就医目的未能实现,遂诉至巢湖法院,要求王某返还2万元。
王某辩称,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带李某到指定医院见到张医生,也告知李某需要进一步诊疗,且安排其他医生对李某进行治疗。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患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或渠道到医院治疗。李某欲通过花钱找人疏通关系的形式以实现到著名医院找知名医生看病的目的,其行为破坏了医疗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李某和王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双方都有过错,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其中1万元王某已用于开支,故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1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李某向王某指定的账户支付款项系用于委托王某帮助其找医生的好处费用,王某明知李某委托事项违反了医生职业道德规范、影响了医患关系、破坏了医疗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仍接受其委托,双方行为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双方之间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证据,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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